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

公共藝術創作競賽-評審相關資訊

一、初審(書審)-查驗送交文件及內容是否完整齊全,本計畫送件應具備以下資料:
1. 報名表
2. 藝術創作說明書
3. 書面一式五份)電子檔案(一份)

二、複審(提案人簡報) :
1. 會議日期及地點:98年5月16號早上九點於階梯教室
2. 評審委員評分標準包括:創作構想、藝術表現、空間關係(與人、環境、場所)、安全性與可執行性、經費配置、說明書撰寫等項目。
3. 參選作品抄襲或臨摹他人、安全條件堪慮、著作權不明者,不具創作資格。
4. 得遴選2件參選作品候補。
5. 每位藝術創作者或團體之簡報時間為5分鐘,答詢時間為2分鐘(包括徵選小組成員提問時間),徵選過程以統問統答方式進行。
6. 徵選簡報現場由興辦機關準備單槍投影機設備,其餘請自備。
7. 出席簡報人員,每一團體至多推派2人。
8. 本徵選過程全程錄音、錄影。
9. 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完成簡報及答詢後,即應離席,徵選結果由興辦機關以書面通知。
10. 徵選當日於時間內未到達者得順延一位,若仍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,徵選會議時,經由辦理單位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,逕依所送設置計畫書內容審理。

三、複審評審委員:曾旭正、賴錫中、蕭麗虹、蘇志徹、陳泓易、顏名宏、涂維政。

四、評分標準:創作構想(40%)藝術表現(20%)空間關係(20%)安全性與可執行性(10%)經費配置之適切性(10%)說明書撰寫(5%)

全程公開,歡迎同學及有興趣的朋友列席旁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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